(一)根据县经济、社会、城市、土地等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建设、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四)按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核准开发区的投资经营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合作、涉外经济事务。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征用、开发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调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六)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行使县政府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县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人劳社保、金融、治安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派驻人员,行使委派部门或受授权的管理权限。
(七)受委托搞好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统计等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县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派驻人员。
(九)依法保障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实体的合法利益。
(十)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特殊设施的保护。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