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9-57726 生成日期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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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08-02 16:29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 起草背景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县的重要考核目标。目前我县的重大行政决策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第713号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发布。本着正确执行上级行政法规和省市规章及文件精神,推进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的目的,我县出台了《岱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力求使我县的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有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符合法规和上级文件的精神。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本《实施细则》共6章49条,主要是在国务院713号令的基础上,结合市文件的精神,本着有利实践方便操作的原则细化制订而成。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 决策是指关系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公共政策、规划、改革措施、公共建设项目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政府定价等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适用细则。着重强调了党的全面领导作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局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决策目录管理:主要根据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要求而制订,年度决策目录草案的编制、公布、调整责任单位,以及草案形成过程中与人大常委会的衔接。

第三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共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个小节。规定县政府领导、县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以相应的形式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明确承办单位及其职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除外。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一般不少于3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类意见进行整理、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方面实行两次审核两次集体讨论原则,一是承办单位形成决策草案要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和集体讨论通过;二是在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要经过合法性审查部门(此职责在县司法局)审查后,方可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中应如实记录不同意见。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重大决策各个环节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务院第713号令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自9月1日施行。9月1日之前依照《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9〕2号)执行。


解读机关:岱山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44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