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4-96345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文读懂|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对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岱党政办发 〔2017〕 22号)文件规定的土地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进行部分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7〕50号)
三、新旧政策对比
1、与岱党政办发 〔2017〕 22号文件相比,鱼山岛区域土地等级从县城、镇、工矿区一级土地范围调整到三级;
2、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一类的10元/平方米相应变更为三类的6元/平方米。
四、注意事项
本文件只对岱党政办发 〔2017〕 22号文件中的鱼山岛区域土地使用税等级进行调整,原文件没有废止。
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和级次从202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解读人:刘明明;联系电话:0580-4475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