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4-96344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办发〔2024〕19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4-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县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对《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岱党政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的土地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鱼山岛区域从县城、镇、工矿区一级土地范围调整到县城、镇、工矿区三级土地范围,调整后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和级次从202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