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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921329916671W/2020-65828 | 生成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岱执法城管〔2020〕7 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总 则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推进岱山县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8-2025)》、《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管活动,城市管理领域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失信行为的归集、认定、发布、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阻挠行政执法活动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和失信名单,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记录。失信名单较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程度更大。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切实维护自然人、社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法人商业秘密及自然人隐私,对其提供的失信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联合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的综合协调工作,失信信息的披露、处理等,对失信行为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联合惩戒活动,负责失信行为的归集、上报及告知,听取涉嫌失信行为人陈述、申辩,对失信行为提出初审意见和信用修复工作。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协助做好信用体系的宣传工作,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诚信宣传,指导协调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县其他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依照规定对失信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和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努力推动诚信文化建设。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归集和披露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目录。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整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目录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失信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条 失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
(一)从事目录内的同一行为一年内被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二)从事目录内的行为一年内被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五次(含)以上的;
(三)侮辱、谩骂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伤害或构成犯罪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一年内以行为发生时间为计算周期。
第十一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将失信行为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将失信行为人列入失信名单前或者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向失信行为人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和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失信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不良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县发改部门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社会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应当在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息。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和失信名单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列入失信名单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第十四条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惩戒
第十六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档案在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领域查询和应用的指导。
第十七条 对不良信息主体,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行为人,除采取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
(一)作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定依据;
(二)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四)作为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及村(社区)干部等资格评选、参军入伍、入党资格申请参考依据;
(五)推送、通报各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风险审慎性参考;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七)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做好信用评价,对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被处以相关行政处罚,予以扣分;
(八)作为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其子女入学、公租房租赁的评定依据;
(九)作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参与评优、评先,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参考依据;
(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的评价依据;
(十一)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依法依规采取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异议与修复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一条 收到异议申请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异议处理结果报县发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失信名单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删除或者补充,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息行为人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一年,未发生新的同类不良信息的,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失信行为人自失信名单认定之日起满二年,未产生新的记入失信名单的行为的,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不良信息行为人和失信行为人的信用自然修复期皆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提供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人,应当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用岱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
附: 首批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目录
1.出店或占道经营行为;
2.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的行为;
3.违法养犬行为;
4.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5.违法建设行为;
6.水库、景观河道钓鱼的行为;
7.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8.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
9.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1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
1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
12.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
13.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