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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