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4-97418 生成日期 2024-12-24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发〔2024〕17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2-27 10:23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0-2024-0005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全县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

岱山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以及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岱政发〔2024〕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