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4-97430 生成日期 2024-12-24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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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2-27 09:26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更有力地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保护本岱山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从源头上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链,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省市两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二、政策依据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具体参考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使用军      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困措、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大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4、《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1、禁猎区、禁猎期

岱山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2、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3、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以及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4、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策的执行时间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生效。

六、解读机关: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金燕

联系电话:1373252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