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3-91249 生成日期 2023-08-0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3〕31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8-15 10:42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3-0005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部署,加快打造海洋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舟政办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工业经济“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强化平台建设、推进企业培育、提升数字赋能、深化创新驱动,加快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

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工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经济、科技创新和其他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到2026年,引进共建重大科创平台3个,全社会R&D经费占GDP比重达到3.5%以上,全县规上工业总量超3000亿元,基本形成以绿色石化产业为核心,船舶海工等特色产业为支撑的现代化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三、集约提升,拓展制造业发展空间

(一)推动产业平台提质升级。加快提升岱山经济开发区平台能级,打造石化新材料、石化装备和石化维保三大产业园区。聚焦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化项目,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撬动作用,加快培育以绿色石化与新材料为龙头,船舶海工、清洁能源装备、汽船配等三大标志性产业链为基础的“1+3”制造业集群,推动产业平台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小微园区等建设。对新建规模在50亩(含)至100亩(不含)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100亩(含)以上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星级评定为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个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入园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补助的投资额门槛按照现行标准50%执行。

(三)推进企业“工业上楼”。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产业导向、经批准实施工业设备上楼项目的企业,可按照贷款获批投放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不超过3年的专项贷款贴息补贴,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所获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占地10亩以上且通过改造容积率达到1.5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按照基础设施投资(含工业电梯)不超过1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上述两项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推进低效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和“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根据各乡镇和开发区开展“低散乱”整治工作成效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业准入等相关要求前提下,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经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允许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拟分割地块应已竣工投产且以幢为最小分割单位,分割数量(工业地产除外)原则上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四、招大做强,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

(五)强化优质企业招引。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制造业产业合作和产业链招商服务。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工业强基工程投资项目,可给予一定奖补。

(六)强化企业培优扶强。发挥龙头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其他省级培育企业、示范企业或获省级荣誉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如果有其他专项奖励的,则不重复享受。对规下存量工业企业(包括软件企业)“首升规”的,第一年给予15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且连续三年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在B类及以上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最高23万元的稳规激励,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补。

(七)强化企业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构建形成绿色低碳循环产业链。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目标任务的清洁生产计划完成验收的、取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八)强化企业品质提升。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和标准化战略,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推动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对当年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创新强工,增强制造业发展动能

(九)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整合优势资源,积极引进大院名校、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围绕绿色石化、高端材料、智能装备、清洁能源等产业链,培育共建产业创新平台。根据平台建设的设备投入、人才引进、成果产出、转化效益、孵化企业等,给予一定的设备购置、房租减免、启动经费、运营补贴等综合支持。支持县内外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对委托开展实体运营的,按委托费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补助。

(十)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托产业创新平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的,对产业化项目的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打造“揭榜挂帅”创新引领示范项目,支持平台结合岱山产业场景,与本地企业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概念验证活动,对列入示范工程项目的给予最高300万资金支持,对于其他县级科技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上级奖补资金的15%予以配套支持,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转让费给予20%的补助,每家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对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和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五新”优秀案例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认定的零部件产品及省清单引导标准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予以不超过15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后补助,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10%以上的企业,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实现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且设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创新券“长三角一体化”互认互通,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六、数字赋能,引领制造业变革发展

(十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培育。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大力发展“光芯屏端网”、海洋通信、海洋大数据等新兴海洋数字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产业数字化服务商新投资建设运营区域性、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促成10家以上本地企业应用,经验收合格,按平台软硬件投资额给予30%补助,最高100万元。

(十三)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探索新智造试点。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含软件,下同)投资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智能化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1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一般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万元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建设期内的投资额不受资金申报期的限制可以跨年度合并申报。鼓励智能制造、数字化服务机构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开展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技术服务,对专业机构为企业出具智能化(数字化)诊断报告及实施方案,并促成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有效投资的,每年经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四)支持企业精益化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精益化管理,对企业开展管理诊断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管理服务的,按服务费不超过50%,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评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从四星到五星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七、服务保障,优化制造业发展生态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迭代完善“一领导一企业”县领导班子联系企业机制,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及时解决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贯彻落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细化工作,精准高效推进政策集成落地。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全面实施“标准地”,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七)强化金融服务。打造产业金融服务生态体系,撬动社会资本进入,保障产业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探索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完成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实施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纳入目录库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30%贴息资助,单家企业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强化人才保障。鼓励制造业企业大力招引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创新人才,按人才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开展企业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字经济、“小升规”、“专精特新”、“科技能力提升”等培训,对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交通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给予企业高层次、实用型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城区学校待遇,帮扶企业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实施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给予所聘企业20万元资助。

(十九)强化公共服务。每年从工业资金中统筹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业产品、原材料和设备物流运输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全县重点产业发展谋划、科技战略规划、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数字经济系统、企业服务平台等应用和工业宣传、科普工作,支持对口合作帮扶地区开展区域产业合作专题活动。鼓励乡镇、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全县制造业企业服务力度,对促进全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单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支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业创新大赛,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创新,激发创新潜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商务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推动和支持企业工贸协调发展。对企业参与的工业领域重点展会、开展对口合作等国内外合作交流,给予不低于50%的参展费(特装费、展位费)补助。

八、附则

本意见中所指工业企业原则上是指在我县依法登记、依法纳税并在当地缴纳社保的工业企业。涉及同性质、同类型的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和同一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多头享受,补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补助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工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涉及人才、质量、金融、商贸等相关扶持资金,已有相关政策明确专项的,在原专项中列支。当年度县级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三年对地方综合贡献之和,科研机构以及资格定补类、公共服务类等奖励(补助)资金不受相关限制。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且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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