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3-88422 | 生成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随着浙江省数字化改革不断深入,2022年,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列入舟山市数字经济系统多跨场景应用,同时列入县委县政府深化“县乡一体、条块统一”改革、推进基层治理系统建设和数字化改革等多项任务,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专门研究制定了相关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及其配套制度,出台本办法。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实行五个统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交易监管。
(二)交易平台:由线下转为线上,并纳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
(三)监管与主体:
村集体为产权交易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进场项目流程指导;
各乡镇负责具体交易流程的实施。
(四)交易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9个方面。
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总价30万元(含)以上,单年流转价格在3万元(含)以上,面积50亩(含)以上的,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五)交易的具体流程:
交易方式:主要是协议、挂牌、竞价、拍卖。
交易程序:按照“发布受理--发布公告--受让登记--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五个步骤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六)交易行为的规范
中止交易的情形: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中止交易、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产权存在权属争议、其他情形。
终止交易的情形: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无法满足继续交易条件、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终止交易、出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司法机关要求终止、其他情形。
禁止行为: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交易以及其他不当行为。
(七)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方式。
四、办法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岱山县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580-440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