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3-88414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3〕10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3-02 15:43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3-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凡是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业务范围内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村级主体、乡镇审核、部门指导、线上运行的要求开展,并坚持“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交易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规定交易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经相应交易形式依法出租、发包、出售、折价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五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系统,村集体产权流转实行线上交易。

第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结果应当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变动、资产经营录入登记。

第三章  交易职责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产权交易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制定交易规则、调查处理产权交易投诉,管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集体合法合规利用资源。县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进场项目流程指导,协调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对接。

第八条 乡镇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专人负责产权交易审核、资格审查、交易咨询、合同管理、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服务,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九条 村集体为产权交易主体,负责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公告通知、资格审核、实时交易、合同签订,并协助交易方信息录入、报名登记及相关交易流程操作。

第四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三)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经营权;

(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所有权;

(八)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集体产权。

第十一条 下列农村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总价3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年流转价格在3万元(含)以上,或者农村土地、林地、集体养殖水面面积50亩(含)以上的,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虽未达标的额,但村集体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发布受理。村集体(出让方)将产权交易信息录入系统登记,生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同时编辑完成交易公告,提交乡镇审核。乡镇对相关交易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

(二)发布公告。乡镇审核通过后,村集体在系统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标的物实地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

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村集体要撤回或变更信息公告的,须申请乡镇同意;若已有受让申请人报名的,不得撤回或变更。

(三)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根据公告要求进行线上报名,由村集体对报名材料及资格进行初审,然后报乡镇审核。出让方可以根据交易项目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并在交易公告中载明,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20%(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保证金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保证金缴纳则报名成功。

(四)组织交易。受让报名结束后,根据交易方式进行线上操作交易。交易结束受让方确定后,成交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乡镇签证。受让方保证金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合同签订时一并转为定金。

村集体应发布中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村工作人员要将合同录入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并报乡镇备案。

已成交确认的受让方无故拖延或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村集体申请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表;

(二)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方案;

(三)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四)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转让方和乡镇的资格审查:

(一)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方相关证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才可参与交易;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出让方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可以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转换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九条 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按招标程序进行第二次招标,重新发布公告。第二次再流标的,村集体可以在不改变条件的前提下自行选择交易方;若改变价格、年限等相关条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参照周边流转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 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村集体资产交易应进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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