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3-87890 生成日期 2023-02-1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3〕3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土地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2-16 11:08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23-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夯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其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全县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有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财政状况,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及时公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明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分级负责。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群众在耕地保护中的参与度。

三、保护补偿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保护补偿范围。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

但下列耕地不纳入保护补偿范围: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

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

3.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

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

5.长期抛荒的耕地;

6.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进出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农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8.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耕地。

(二)保护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保护补偿标准。结合岱山县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我县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参照舟山市市级规定的保护补偿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四、资金筹措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包括省财政补助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

县财政局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截留,不挤占挪用。

五、资金发放程序

(一)面积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按时组织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面积开展调查、核定工作,如实填写《岱山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请表》(村级),注明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况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制定初步发放方案,经村委会审核盖章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填写《岱山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呈报表》(乡镇),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在乡镇和村级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有异议或意见的,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县级审核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发放方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并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乡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按补偿标准确定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并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门户网站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保护补偿资金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审查核实确定的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发放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拨村并监管资金的使用。

六、资金的使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并公告公示。

七、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耕地的,视情节减少补偿资金发放比例;

2.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4.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5.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原《岱山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岱党政办发〔2016〕164号)自行失效。


岱政办发〔202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