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3-93445 生成日期 2023-12-2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23〕49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2-29 14:07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LDSD01-2023-000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指对本县范围内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 (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县发改、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进行资金支付,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 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应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各有关部门 (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项目资金拼盘含上级补助的,需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应当与发改部门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采取直接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和购置设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

第九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就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申报、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编制、咨询评审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需要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及时办理支付。禁止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筹措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况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对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或停止拨款:

(一)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三)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四)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经核实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

(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的;

(六)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政府投资项目审价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在依法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列明本部门政府投资的决算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岱政办发〔2013〕68号)、《浙江省岱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岱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岱财基〔2014〕2号)同时废止。


岱政办发〔2023〕4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