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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66E/2023-92999 | 生成日期 | 2023-11-23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岱交〔2023〕3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水运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岱政办发〔2023〕3号),县政府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推动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明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岱山县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 岱山县财政局
岱山县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则
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我县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低碳,助力打造重要窗口海岛风景和现代海洋城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负责牵头开展龙头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提出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检查验收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奖补对象)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我县航运企业在大宗散货、油品、化工品、液化气体等运输领域做大做优做强,我县相关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龙头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每次评选出1家县级航运龙头、2家县级专精特新航运“小巨人”,同一家企业不得同时参加上述两类企业的评选。最近一年度已获评市级航运龙头、“小巨人”的企业不再参加县级评选。
第四条 “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和突出贡献的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干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输等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评选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龙头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根据工作部署安排,由企业在评选的当年按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
(二)部门初审。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三)县级联审。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财政、税务、乡镇、港航等部门对建议名单进行联合审查,确定拟列入全县龙头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最终名单;
(三)对外公示。县政府办公室将拟列入全县龙头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名单公布。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龙头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第六条 被评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县级奖励;被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县级奖励。
第三章 支持江海联运直达船队建设
第七条 对在我县投资建成且运力备案至我县的自有经营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新建船舶造价1%的一次性县级奖励。每艘船舶县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设计建设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第四章 支持航运运力结构优化调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引进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型船舶。对我县航运企业新建成或市外新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给予奖励:
(一)船龄不满5年;
(二)悬挂“五星红旗”从事水路运输业务;
(三)3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5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体船。
第十条 本条奖励政策与第七条奖励政策,企业择一不重复享受。每艘船舶县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各类船型具体补助标准如下,其中“以上”均包容本数,下同。
船型 | 载重吨位 | 市级奖励 | 县级奖励 |
普通货船 | 3(含)-5万吨 | — | 30元/吨 |
5万吨以上 | 35元/吨 | 10元/吨 | |
集装箱船 (集散两用船) | 500(含)-1000标箱 | — | 400元/标箱 |
1000标箱以上 | 500元/标箱 | 200元/标箱 | |
油船 | 5000(含)-7500吨 | — | 60元/吨 |
7500吨以上 | 70元/吨 | 20元/吨 | |
化工品船 (化兼油船) | 5000吨以上 | 70元/吨 | 20元/吨 |
液化气体船 | 5000立方米以上 | 70元/立方米 | 20元/立方米 |
第五章 加大对航运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保障并加大对我县航运业的金融支持,将支持航运业力度作为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支持航运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县内重大优质项目金融服务。
第六章 加快航运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对我县航运企业引进以及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具有中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人才,在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安家补贴、子女教育服务等方面按照市、县人才服务保障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安排。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以本意见中有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规划及政策要求,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分为政策兑现和竞争性分配。
(一)政策兑现。根据本意见明确的政策内容、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对相关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二)竞争性分配。组织开展考核、评选等工作,并根据考核、评选等结果对相关项目按规定进行奖补。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计划报县财政局。
原则上,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应在每年三月底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时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所列奖补事项的资金每年一次性给予全额兑现支付,市级政策进行奖补的事项按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应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县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和县财政局要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各申报主体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和港航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解释:
(一)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至新增船舶在我县首次投运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新增船舶投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
(三)船舶类型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术语为准;
(四)船舶建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
(五)船舶造价是指船舶材料和材料加工费用、船舶设备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人工费用、生产专用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六)本意见所述船舶造价、项目建设投资额等,以有关合同为参考,按增值税发票数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市外新购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方可视为企业自有船舶。
认定为自有船舶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县级及以上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或诚信管理“黑名单”的,或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发展任务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还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原已享受过我县出台的同类型奖补政策的船舶或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23日起执行,2023 年全年实施有效,对同一事项补助涉及多项补助或与其他政策文件、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岱山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