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3/2021-72665 | 生成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起草背景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鼓励发展家庭农场,2014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也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县家庭农场发展迅速,至2020年发展到140多家。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家庭农场从量到质的转变,选育一批高质量、示范性强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从而为培育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打好基础,引导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
3、《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
4、《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农发〔2015〕8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二条。主要依据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标依据、家庭农场概念、创建原则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认定标准,根据省、市文件中的相关创建条件,我们设置了前置条件、创建标准和优先条件。结合当前省市工作要求,将家庭农场需达到的基本要求设为前置条件;着重强调创建标准,从环境整洁、生产标准、技术先进、效益明显、记录完整等五方面加以要求,使更具有针对性和条理性;优先条件第一条依据省、市文件,二、三、四条为增设内容,主要结合我县开展的农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使农业各块工作结合更加紧密。
第三章评选认定程序,明确以自愿申报、乡镇初审、县级评审认定的评审流程,及申报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程序,明确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并向省市报备。同时明确出现所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及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第五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岱山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80-447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