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9-56489 生成日期 2019-06-24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19〕42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06-25 15:18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19-0005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岱山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农村供水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持久、安全运行,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不含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县政府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县级部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设施长效管护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协助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及日常有关工作的培训;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利用电视、报纸或网络等途径,定期公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

(四)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拟定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组织水价听证。

(五)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将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县水利建设资金中列支,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七)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网延伸配套工程(延伸至乡镇的管网工程)和项目选址审批,纳入城市供水管网进行监督管理,由供水企业实施供水经营、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供水管网涉路施工活动的审批,监督供水单位涉路供水管网公路的维护,确保公路运营安全。

(九)县税务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十)县教育局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开展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十一)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十二)各乡镇是保障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十三)各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类违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县级农村饮用水统管机构—岱山县金源水利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有效提升渔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水平,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为实现城乡同质饮水提供坚实保障。

第七条金源公司隶属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县域范围内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对县域内渔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管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条 金源公司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各供水单位在金源公司的指导下具体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一)岱山本岛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及长涂镇自来水厂归舟山市岱山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有,具体运行管理责任单位为舟山市岱山自来水有限公司,镇属自建供水项目如具备并网管理条件的,实施并网后,具体运行管理责任单位为舟山市岱山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衢山镇自来水厂归衢山镇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运行管理责任单位为衢山镇自来水厂。

(三)秀山乡自来水厂归秀山乡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运行管理责任单位为秀山乡自来水厂。

(四)长涂镇东剑社区供水站归长涂镇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运行管理责任单位为长涂镇东剑社区。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规范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生产和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利、卫健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设置净化、消毒设施,日供水二百吨以上的供水单位还需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和各用水户在冬季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进行登记造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各供水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技术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二十二条 每个岗位的管护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发改局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局行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督和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费用。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六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设立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以经营性为主的供水单位,其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按农村供水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计,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和县财政局预算安排落实,由金源公司设专账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工程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维护(更新)、管理人员培训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等运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申报程序:以各供水单位为主体,上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资金使用预算,经县农业农村局(金源公司)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