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9-55666 生成日期 2019-05-0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19〕34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05-06 08:59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19-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岱山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走私违法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走私或非法买卖成品油、白糖、冻品、旧服装等物品的,按照举报线索准确、举报人配合情况、案件查处价值等综合因素分两档进行奖励。

原则上将举报线索准确,且举报人配合执法人员到达案发地点,帮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违法行为的,列为第一档;将举报线索准确,且举报人虽未现场配合但发挥指引作用,执法人员依据线索查获违法行为的,列为第二档;具体档次由案件侦办部门报县反走私办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第一档举报奖励金额为5000元,第二档举报奖励金额为2500元。

(二)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第一档举报奖励金额为10000元,第二档举报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三)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第一档举报奖励金额为20000元,第二档举报奖励金额为10000元。

(四)一次查获500吨以上的,第一档举报奖励金额为30000元,第二档举报奖励金额为15000元。

第四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走私违法内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走私违法内容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理;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走私违法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六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八条  走私案件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4475352(县反走私办);举报信邮寄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81号岱山县口岸办(岱山县反走私办)。

第九条  反走私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