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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399/2017-1010564788 | 生成日期 | 2017-05-27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发〔2015〕38号 |
| 组配分类 | 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工交综合类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县201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扣除本人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渔农村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渔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
服役年限满12年(含12年)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以12年12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1万元。同时,可向县安置办一次性领取2万元的社会保险补助和1万元的技术技能培训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岱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渔农村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之和若超过同军龄城镇退役士兵所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之和,按同军龄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
领取安置补助金、军龄补助费和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原领取的安置补助金、军龄补助费和经济补助金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回,并上缴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列入安置保障金。
(二)复职、复工、复学。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
(三)安排工作。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成绩按考核分数的60%加上考试分数的40%计算。凡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服从政府安排,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由政府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每接收安置一名退役士兵,均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济补助。
(四)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就业能力。要组织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创业。
三、强化制约措施,严肃安置纪律
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力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