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范性文件 >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 |
| 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399/2018-1010563159 | 生成日期 | 2018-08-08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党政办发〔2018〕178号 |
| 组配分类 | 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岱山县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科学分类处置,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势推进城镇住宅小区控违拆违工作,清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坚决杜绝住宅小区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着力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打造美丽海岛花园城市,推进“品质岱山”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处置。
三、处置原则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按照“防违、控违、拆违并举”的要求,对新增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采取零容忍态度,应拆尽拆;对存量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按照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处置。
四、处置措施
本意见所指的违法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必须予以拆除:
1. 侵占小区绿地、广场、水面、道路等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等擅自进行建设的;
2.侵占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擅自进行建设的;
3.侵占建筑物共用部位擅自进行建设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在主要街道、河道两侧搭建的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统一、市容市貌的,且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拆除的情形。
(二)对上述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住宅小区内业主擅自在露台上搭建的透光式构筑物(即“阳光房”),与整体建筑外观相适应的,未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未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无相邻纠纷的违法建筑,业主确因生活需要保留的,可向业委会提出使用申请,由业委会统一到综合执法、规划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业主、业委会或物业公司要承担起安全责任,主管部门也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五、职责分工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一)属地乡镇应当发挥基层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的作用,做好违法建筑的网格巡查和防控工作,依法组织城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对辖区内的开放式住宅小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配合属地乡镇实施违法建筑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加强和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乡镇的协作,完善住宅小区违建巡查制度,建立联合巡查制度。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通过政策制定、完善标准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搭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将小区违建巡查和装修登记纳入企业行业管理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应发挥“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不动产首次、转移和抵押登记前应核查有无违建情况,否则不予登记。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拆违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违法建筑查处责任的落实,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追究责任,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属地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要对城区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拆违工作计划,开展拆违工作宣传,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及违法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库。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进行“一户一档”管理,采用信息采集和销号的方式,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建立健全防反弹巡查机制。对已发现和处置的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不定期进行“回头看”巡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反弹。
(四)强化责任考核。将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拆违考核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行政考核问责制度进行奖惩,推动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附则
各乡镇对于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农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管理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岱党政办发〔2018〕178号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