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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921735249093L/2026-1010612040 | 生成日期 | 2026-06-11 |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文号 | 岱发改价格〔2026〕9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物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有关要求,结合岱山实际,现就完善岱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用水户应当按核定的定额用量用水,定额水量部分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除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加收累进价格:
第一档:超定额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第二档:超定额20%-30%(含)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按现行水价的1.1倍、2.2倍和3.3倍缴纳。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水利工程水价、污水处理费等。
四、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月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五、水费缴纳
具体水量核定、征收办法及缴纳的程序由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六、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节水宣传经费,并对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七、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县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进。
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关于明确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标准的通知》(岱节水办〔2018〕2号)执行。
八、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公共管网供水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和奖励等工作。
县经信局牵头负责提供“两高一剩”行业的工业企业名单等工作,并配合做好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及相关配合工作。
九、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岱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岱发改价格〔2020〕10号)同时废止。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岱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岱山县水利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