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399/2026-1010574812 | 生成日期 | 2026-05-26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为规范我县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审批到处置的闭环管理,并根据省、市有关通知文件精神,制定 了本文件。
二、出台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部门规章:《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采挖砂石土适用范围。审批的范围主要为两类情形:1.在经批准的作业区域、用地红线范围和建设工期内;2.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少量削坡减荷的工程项目。
二是严格规范砂石土审批。建设单位完成立项、环评报告及批复、“三量”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施工方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地踏勘和集体会审,填报审查表,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采挖。开采量达100万吨(含)以上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严格审核自用砂石土。
三是规范多余砂石土处置。由浙江岱山衢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岱山县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落实具体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交多余砂石土移交申请,由其确定接收单位。移交量100万吨以下由县国资办负责人审批,100万吨以上须分管副县长签发。接收单位负责装运、监管及处置并出具接收单;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移交过程、确认移交量,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接收单位多余砂石土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处置,不得统筹调配用于其他项目,收益上缴县财政。拍卖前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交含数量、定价的申请。拍卖公告必须经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审核。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移交后国资监管。
同时,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数据的汇总,建立资料审核、签署及归档,每月20日前将采挖情况报县资源规划局。由县资源规划局抄送财政、税务部门。
四是严格砂石土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资源规划、发改、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及应急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谁批准,谁监管”的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主体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属地乡(镇)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是强化工程采挖验收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验收,填写验收表,审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结果报县资源规划局。若因方案变更造成“三量”数据变化的(超过原定方案的10%且总量超过5万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组织集体会审,形成审查意见,并报原审核部门。
四、新旧政策变化
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性开采多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相比,一是明确了采挖砂石土的审批流程、审核部门、禁止项等规范化要求;二是对多余砂石土的处置作出规范,包括移交流程、拍卖办法、数据汇总分析等;三是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性开采多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废止。
六、解读机关: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齐佳杰
咨询电话:0580-4486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