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399/2025-1010459424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发〔2025〕16号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岱山县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自南峰山东端沿海岸线至大蒲门村东侧;南自大蒲门村东侧沿海岸线至滨港加油站对面海口;西自滨港加油站对面海口沿滨港路-沿港西路-白峰路-磨心山山脚-小高亭水库大坝;北自小高亭水库大坝-沿磨心山南侧山脚线至洪家门-朝阳路-至南峰山东侧海岸线(详见附图)。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化工园区(拓展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城区设置3个限制燃放区(集中燃放点),分别位于沿港东路蓬莱阁南侧观景平台、天都花苑西侧海塘、高亭新区海塘观景点(详见附图)。
三、禁止燃放品种
(一)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二)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不合规“加特林”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时间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二是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管理
(一)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增强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非法销售点购置烟花爆竹,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残留物。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二)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安全。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四)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专门储存场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和地点设置储存点,严禁存放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烟花爆竹。
(五)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