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之一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科学分析了我国海洋能利用现状和发展前景,明确了海洋能在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战略定位、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围绕我国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现实需求,提出了核算资源潜力、科技创新引领、工程试点示范、产业发展环境、开放合作发展、政策措施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构建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新格局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国海洋能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一、加快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大描绘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本质要求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部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则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对于海洋来说,碧海银滩就是海上的“金山银山”。海洋能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开发潜力大、可持续利用、绿色清洁等优势。我国海洋能资源丰富,海域广、岸线长、岛屿众多,具备规模化开发利用海洋能的优越条件。海洋能开发利用有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随着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进一步发展,可有效促进海洋装备制造、特种材料、交通运输、海水养殖、海洋防腐、海洋工程、电力配送、海水综合利用等一大批上下游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不仅可为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补充,还可为当地海洋产业升级提供新动能,对提升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双碳”目标,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摸清资源家底,前瞻布局海洋能规模化利用
2005年,原国家海洋局启动实施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首次对我国近岸海域海洋能资源进行了摸底调查和评价,经过5年努力,初步掌握了我国近岸海域海洋能资源分布特征和开发潜力。近年来,海洋能技术发展迅速,海洋能进入规模化利用新阶段,对海洋能资源潜力评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自然资源部先后启动了重点海域海洋能资源调查评估和区划工作,并首次绘制了全国1:25万潮流能资源区划图和重点海域潮流能、波浪能1:5万资源区划图。围绕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能资源情况,加强海洋能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和要素保障,《指导意见》提出,分类组织开展我国海洋能资源调查评估,科学核算资源开发潜力。立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海洋能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和生态保护要求,前瞻布局海洋能潜在开发区域,提升海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强化创新引领,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装备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财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海洋能资源利用技术实现了快速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技术创新实力迈入世界第一方阵。浙江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已实现商业化运行40余年,累计并网发电超2.5亿度。2022年,我国首台兆瓦级潮流能发电机组“奋进号”成功投运,截至目前,新机组并网发电超450万度,创我国单机新高。波浪能利用取得新突破,在海岛能源保障、深水养殖、海上设备供电等多个领域开展了示范应用,创造多项“全球首次”。2023年,全球装机容量最大的1兆瓦“南鲲号”漂浮式波浪能平台成功并入海岛电网。我国海洋能正处于向规模化产业化迈进最关键的阶段,与发展自身要求相比,我国海洋能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创新研发不足,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部分关键核心技术亟待突破,装备可靠性和经济性有待加强,亟需迭代升级,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海洋能前沿技术研究,突破规模化关键核心技术,加快装备研制应用,搭建海洋能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强链补链,加快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坚实的技术装备支持和保障。
四、坚持示范带动,为海洋能规模化发展蓄势赋能
规模化是推动海洋能开发成本下降的最有效路径,据国际能源署海洋能系统技术合作计划(IEA OES-TCP,OES)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预测,如按照全球1.8亿千瓦潮流能部署规模,以12.5%适度成本下降率估算,预计可在2049年实现平价上网,并拉动直接投资1700亿美元。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等国纷纷布局实施海洋能工程示范项目,在差价合约电价(CfD)政策支持下,英国有望成为全球首个实现潮流能装机规模百兆瓦目标的国家。立足我国海洋能资源特性,我国先后布局实施一批潮流能、波浪能规模化示范工程项目,截至目前,我国波浪能、潮流能、潮差能运行装机规模分别居全球第一、第二和第三,海洋能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同步,积累了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经验,为实现规模化利用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支持海洋能利用试点工程建设,稳步提升工程规模,以规模化推动成本下降,带动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分阶段启动建设浙江舟山百兆瓦级潮流能规模化利用重点工程,稳步推进建设兆瓦级波浪能规模化试点工程,鼓励海上风电场配套开发波浪能等多项任务。同时,结合地方资源优势,《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将发展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等纳入海洋经济发展重点任务,扩大示范工程规模,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五、着力拓展国际空间,为海洋能可持续发展释放新潜力
据OES预测,到2050年,全球海洋能装机规模将超过3亿千瓦,将带动68万个直接就业机会,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5亿吨。开发海洋能资源,不仅可为沿海地区提供清洁电力供应,还具备制淡、供暖、制冷和其他绿色低碳产品的市场潜力,对“推动形成变革性的海洋科学解决方案,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英美等国纷纷提出海洋能发展战略,抢先布局谋求将海洋能打造成为继海上风电之后的下一个能源产业。据欧洲研究机构发布的《2030海洋能展望》研究报告显示,预计到2050年,欧洲海洋能装机规模将有望达到1亿千瓦,可满足欧洲10%的电力需求。凭借我国海洋工程装备产业优势,以及我国在海洋能国际合作与技术出口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我国海洋能完全有条件发展成为外向型技术。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持续推进海洋能双多边合作,深化与海洋能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合作交流,支持通过国际合作开展海洋能技术研发,推进装备技术、测试检验等方面标准规则国际互认,支持海洋能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
六、协同发力、多措并举,形成助力海洋能高质量发展新合力
发展海洋能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是一项系统性和复杂性程度较高的工作,需要多政策协调、多举措发力。《指导意见》聚焦海洋能高质量发展关键环节,对强化政策保障、深化拓展多元支持渠道、做好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海洋能领域任务部署,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海洋能开发,加强部门和地方之间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共同推动《指导意见》实施落地见效。
《指导意见》以推动海洋能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指引,我们相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海洋能创新发展能力,完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推动解决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短板弱项,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专家解读之二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聚焦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培育海洋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能新技术、新模式发展,推动海洋能与各类海上生产活动融合发展,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一、高屋建瓴,为海洋能规模化发展指明路线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1.8万公里大陆海岸线,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这为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经济提供广阔的空间。能源安全保障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因远离大陆,常规电网电力无法送达,我国绝大部分海岛和海上生产设施设备都以柴油机供电为主,发电成本高、维护和环保压力大,而海洋中蕴藏丰富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就地获能、就地使用”的独特优势,其规模化开发利用可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能源支撑保障。
在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等支持下,近年来,我国海洋能技术迎来快速发展,多个领域实现了从跟跑、并跑到赶超的突破,技术从前期的实验室研究逐步走向了工程实用化,处于产业化、规模化的关键时期。《指导意见》的发布正逢其时,从科学核算资源潜力、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持续扩大工程试点、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强开放合作发展、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六个方面出发,提出了系列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海洋能产业快速发展指明了路线方向。
二、技术创新,实现海洋能科技自立自强
针对海洋开发保护过程中能源短缺问题,中国科学院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布局海洋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在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自然资源部海洋能资金专项、科学技术部重点研发专项等支持下,研发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鹰式波浪能发电技术,技术获得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国发明专利授权和国际船级社认证,研建了系列化海洋能发电装置,解决了海洋波浪能装置无法长期稳定运行的系列难题,相关成果连续13年代表中国入选国际能源署海洋能年度工作报告。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先后研建了系列化波浪能发电装置,并开展实海况试验。在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支持下,广州能源所联合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系统攻克了南海波浪能资源选划及波浪能发电装置总体设计、波浪能高效俘获、转换及电力变换、适应南海海况的波浪能锚泊系统、海上电力输送及并网等系列关键技术,建成了我国首个单台装机功率1MW的漂浮式波浪能发电装置“南鲲号”,实现了在近海和远海的示范运行,平台在实海况条件下“波—电”转换小时平均效率≥28%。
在开展海洋能关键技术研究的同时,项目团队积极开展海洋能技术与海洋生产生活的有机融合。海洋观测对海洋开发至关重要,随着观测需求的增加,长周期、大范围海洋监测对能源供给提出更高要求,广州能源所对小型波浪能供电装置展开深入研究,成功开发出60W、100W、200W、300W、1kW、3kW和10kW等多种型号的观测用波浪能发电装置。其中,航标灯用波浪能发电装置已成为成熟产品,已销售800余台,并出口日本、英国和菲律宾等国家;新型的海上观测及综合防护网用波浪能发电装置也已经完成多次实海况试验,实现无故障运行2年以上。
海洋渔业是海洋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传统养殖网箱因能源供给匮乏、抗风浪能力差、无法搭载现代化养殖设备等“卡脖子”问题而难以走出港湾,过度的近海养殖导致水体污染、鱼病多发等问题。广州能源所基于数十年波浪能平台研究经验和养殖企业需求,完成半潜式波浪能养殖平台研发。平台集波浪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于一体,能源供应自给自足,浮起后可进行拖航、检修、网箱清理和消毒等工作,下潜后即可养殖。该技术已获中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发明专利授权,开辟了海洋能技术支撑深远海养殖与海上综合作业活动的新方式,该技术已实现在南方6省26台应用,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获得2022年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奖。
三、先导布局,持续引领海洋能技术发展
《指导意见》的发布,提升了海洋能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提振了产业发展的新活力。中国科学院始终以加强前沿技术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己任,致力加快新型海洋能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为进一步抢占海洋能源保障科技制高点,2024年中国科学院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先导专项“南海岛礁波风光储一体化能源保障系统”,聚焦海上单一能种发电平台输出功率波动大、度电成本高等问题,在前期波光互补发电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海上波风光储一体化多能互补发电平台的关键技术研究,利用波浪能、光伏、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之间的互补特性,保障电力的稳定输出,同时,充分利用漂浮式基础平台,实现多能源共享基础平台和锚泊系统,大幅提升平台装机功率,降低度电成本,为进一步优化海岛能源结构提供技术支撑。
下一步,广州能源所研究团队将进一步探索海洋能在大洋科考、海底数据中心、海上能源岛、海洋观测网等多领域进行试点融合,丰富海洋能应用场景,形成系列高效、稳定、经济的海洋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进海洋能规模化利用,以能源保障支撑海洋装备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海洋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示范引领优势,在联合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实施海洋能装备“走出去”,在海洋能研究领域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专家解读之三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能源局共同印发《关于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六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要求的重大且务实的举措,对加快推动我国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我国海洋能资源总量丰富,开发利用已初具规模
我国海洋能资源丰富,展现出巨大的开发潜力。近年来,我国海洋能发电技术进步迅速,涌现出一批代表性创新成果。其中,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牵头承担的“舟山潮流能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建成了国内首个具备公共测试和示范功能的公益性开放型国家级潮流能综合试验场,为潮流能机组测试和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积累了宝贵经验。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海洋能总装机规模破万千瓦,位居世界第四,海洋能已进入规模化利用前夕。
从建设海洋强国要求看,我国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和创新引领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指导意见》精准聚焦行业瓶颈问题,从战略规划、技术攻关、产业布局、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不仅明晰了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发展方向,更强化了中央企业布局海洋能产业的战略定力。
二、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形成有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的工作要求。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中央企业应着力突破海洋能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速推进发电装置关键部件国产化进程,实现核心软件自主可控,全面提升海洋能发电装备智能制造水平;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框架,深化与共建国家在海洋能技术研发、装备测试等领域的创新合作;全力筹建国家海洋能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强化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通过构建“研发-中试-应用”全链条创新体系,加快形成可复制的标准化技术方案与模块化装备体系,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赛道。
三、开展试点示范工程,推进海洋能规模化综合利用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持续扩大工程试点”的工作要求。中央企业应依托我国独特的资源禀赋与工程实践基础主动作为,重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着力构建海洋多能源种类联合开发体系,探索海洋能综合利用新场景。在各沿海省份试点示范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及波浪能同场开发项目;择机试点示范海洋能同海洋牧场联合开发项目,积极探索海洋能与海水淡化、油气开采、环境观测等融合发展模式,形成一批代表性的海洋能规模化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中央企业应以重大项目建设为牵引,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科技领军企业队伍,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引导跨产业要素集聚,推动海上风电、石油、造船、物流等关联产业向海洋能领域延伸,构建涵盖原材料供应、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的共享型产业生态;持续开展国际合作,参与海洋能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建立健全覆盖研发设计、装备制造、工程运维的全链条标准体系,全面提升产业全要素保障能力。
五、完善政策配套,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央企投入海洋能开发利用”。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激励企业开展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相关的配套政策;建议地方政府在海上风电资源竞配中增设海洋能综合利用专项评价指标;建议地方政府制定海洋能上网电价核定试行办法;建议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能规模化利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工程示范,为海洋能科技研发开通绿色通道。
多年来,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海洋能开发利用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交出了精彩答卷。《指导意见》必将进一步加快海洋能规模化利用进程,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