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71L/2025-01243 | 生成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住房分配 | 主题分类 |
为进一步解决离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的住房困难,拟对本次自愿报名且符合《岱山县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要求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为保证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离岛进城渔农民优先保障家庭)
本次分配对象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前在岱山县范围内已取得2025年第二批离岛进城渔农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下列相关证件的取得须在2025年3月31日前):
1、保障家庭在居住地无住房、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2、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3、在保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1965年3月31日前出生);
5、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经本人申请,通过核定,共7户申请家庭符合本次实物配租条件,其中1人户6户,2人1户。(名单见附件一)。 二、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坐落于高亭镇顺福路121号、工兴路47号、安居家园8幢,共9套房屋。(房源见附件二)。
三、本次选房时间:2025年4月8日上午9点在县行政中心鱼山大道691号B2楼205会议室进行。
四、参加本次选房“抽签”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准时到达“抽签”现场。每个申请人家庭限二人参加,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参加。
五、本次配租采用现场“抽签”选房方式,由申请人自行抽签获取房源。
抽签的顺序为:
1、第一次按签到顺序号抽取抽签顺序号;
2、第二次按抽签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
六、按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挑选房屋。
照顾优先选房家庭为:
1、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一、二等级的。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优先选房,照顾分配的低层次房源安置在1-2楼(自愿放弃照顾的除外)。有多户需照顾家庭,则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挑选低层次房屋。
七、选房人根据所挑选的房号,于2025年4月11日之前到县行政中心鱼山大道691号B2楼219室县房管中心住房保障科办理实物配租手续。
八、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参加“抽签”选房或选房后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2年内不能申请实物配租,但可享受租赁补贴。
九、本次活动由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现场监督。
十、本规则解释权属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一:实物配租人员名单
附件二:实物配租房源
附件三:保障面积及租金价格
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日
附件一:实物配租人员名单
序号 | 所在社区 | 称谓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困难群众类型 |
1 | 倭井潭村 | 申请人 | 张仕康 | 男 | 195209 | 其他 |
2 | 倭井潭村 | 申请人 | 赵雪儿 | 女 | 196304 | 其他 |
3 | 东剑村 | 申请人 | 孙雪清 | 女 | 195302 | 其他 |
4 | 东剑村 | 申请人 | 戚永和 | 男 | 195001 | 其他 |
5 | 东剑村 | 申请人 | 孙定海 | 男 | 196512 | 低保 |
6 | 港南村 | 申请人 | 乐戎飞 | 女 | 194907 | 其他、残疾 |
7 | 东剑村 | 申请人 | 杨央淑 | 女 | 195501 | 其他 |
丈夫 | 毛其平 | 男 | 195311 | 其他 |
附件二:实物配租房源
序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1 | 高亭镇顺福路121号204室 | 43.62 |
2 | 高亭镇顺福路121号206室 | 43.62 |
3 | 高亭镇顺福路121号201室 | 43.62 |
4 | 高亭镇顺福路121号104室 | 43.62 |
5 | 高亭镇顺福路121号107室 | 60.2 |
6 | 高亭镇安居家园8幢107室 | 49.31 |
7 | 高亭镇安居家园8幢502室 | 48.31 |
8 | 高亭镇工兴路47号401室 | 55.14 |
9 | 高亭镇安居家园1幢604室 | 57.21 |
附件三:保障面积及租金价格
保障面积标准:
1人保障家庭:36 M2;
2人保障家庭: 40 M2;
3人及以上保障家庭:每人18 M2。
实物配租租金:
1、低保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0.50元/ M2.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2.3元/ M2.月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1.6元/ M2.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M2.月执行。
3、其他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2.3元/ M2.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M2.月执行。
实物配租租金(其他家庭):
高亭镇工兴路47号、安居家园1、8(除一层)号楼: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2.3元/ M2.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M2.月执行。
高亭镇顺福路121号按2.3元/ M2.月执行。
高亭镇安居家园8幢1层按1.25元/ M2.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