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1518/2025-00862 生成日期 2025-03-10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民办教育 主题分类
【办事指南】个人申请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5- 03- 10 09: 10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服务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

岱山县教育局

五、决定机构

岱山县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备注:部分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三)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四)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校长职称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培训机构不需提供

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校长任职资格证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信用状况报告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部门核查

房屋租赁合同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供

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民办高校、中职需要

教师资格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学校章程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学校开办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校长学历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捐赠协议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属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正式并直接正式设立的需要提供

联合办学协议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教师身份证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名称预登记材料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校长无犯罪记录承诺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个人承诺或部门核验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校长身份证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个人承诺或部门核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校舍面积5000平米以上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非举办者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党组织建设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正式设立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岱山县政务服务中心(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50号)一楼2号窗口;

十一、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80-447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