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 02- 25 15: 05 浏览次数:

2024年12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岱山县花果山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花果山水果超市销售的红美人柑橘(抽样单编号:XBJ24330921303230691,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9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入红美人柑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红美人柑橘,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入红美人柑橘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红美人柑橘的行为,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

1、没收扣押的4.012kg红美人柑橘;

2、没收违法所得209.832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4.012kg红美人柑橘;

3、没收违法所得209.832元;

4、罚款3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