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518/2025-00514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义务教育 | 主题分类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市、区)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县域统筹,综合施策,着力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失学、辍学。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各级综治办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适龄儿童排查摸底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控辍保学的法律援助并指导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人力社保、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出改进意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突出精准施策,避免各种失学辍学
(一)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接纳义务教育学生就学情况的监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部门等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教育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对“私塾”“书院”“读经班”和开展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控辍保学工作。要高度关注失学辍学现象易发生的领域,特别是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等的控辍保学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司法、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方案,确保特殊家庭的孩子不失学辍学。提高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质量,加大送教服务质量监管。要继续落实好有关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学籍管理,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一)定期整理比对学生学籍信息。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与实际一致。各地各校必须每学期定期整理比对学生学籍信息,及时、逐个追踪落实已转学但未转学籍的学生就学情况,坚决杜绝出现空挂学籍现象。
(二)落实失学辍学情况监测。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的定期监测,把农村、山区、海岛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每年9月安排监测一次。要与公安机关积极联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举报受理电话、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并落实控辍保学措施。
(三)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情况监测。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出现停办的学校要重点监测。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案,确保入学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辍保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建立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每学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告并要求限期整改问题。
(二)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真正把控辍保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和每个学生身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