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4-95825 | 生成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以案释法 | 主题分类 |
案情简介
柯某(女)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张某性格偏执、情绪易怒,两人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张某经常动手打人,柯某遂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期间,张某多次对柯某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短信威胁,并在柯某及其近亲属住所处闹事,致使柯某及其近亲属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
柯某不堪其扰,遂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12月15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柯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柯某及其近亲属;禁止张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柯某及近亲属。
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法院同时向柯某和张某所在村委会、公安机关、妇联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然而,不到两个月,张某就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24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再次到柯某及其近亲属住所处闹事,对柯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2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将相关情况移送法院。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遂于2月20日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交付执行。这让长期以来遭受家暴、骚扰和威胁的柯某及其近亲属松了一口气。
案例点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即具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禁令,而是违反禁令后所要承担的严厉法律制裁,施暴者一旦违反禁令,将会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该案中,张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漠视司法权威,违反保护令的禁止性规定,对柯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法院依法予以惩治,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