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4-94118 | 生成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以案释法 | 主题分类 |
【基本案情】
储某某,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系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在七星关区注册成立,2017年6月储某某从原股东处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该公司,并作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租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倾城时尚广场A区2楼30号商铺作为办公地点。
2020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上打广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公司旗下有7个经济实体,承诺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900余万元,其中约300万元用于赫章县结构乡覆盆子种植项目,少量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其余款项用途不清、无法返还。经鉴定,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3万元,扣除非法集资已退还36万元后,余款900多万元尚未归还。
【以案释法】
2022年6月24日金融办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7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以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22年8月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2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储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1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点评】
该案成功有效办理,说明在处非办的领导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认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形成打击合力,挤压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
司法实践中,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难题,在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不片面听信行为人辩解,也不随意客观归罪,而是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罪名依法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补证意见。通过个案办理依法追诉犯罪,确保不枉不纵,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