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66E/2024-94750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岱交〔2024〕18号 |
组配分类 | 单位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各项业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岱山县交通运输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1日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以及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科室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防范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奖惩结合、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为: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要求。
(二)加强考核管理,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
(三)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统计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为: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分管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领域落实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部署安排分管领域统计工作,推动分管领域全面落实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领域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三)严格法治监督,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汇报。其中,局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负监督责任。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六条 局属各科室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为: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部署安排本科室统计工作,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三)依法监督本科室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四)健全本科室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局属具体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为: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
(三)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级人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岱山县交通运输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印发
关于印发《岱山县交通运输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