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4- 04- 30 09: 17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单位。将其中1家食品生产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岱山县拷门水产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拷门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蟹钳(腌制生食海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331000319030246,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1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