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518/2024-93756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学生管理 | 主题分类 |
一、适用范围
台胞子女考生参加中考优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家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大陆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省级依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二、对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四、申请条件
台胞子女考生参加中考。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符合政策考生中考优待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台胞证(原件一份)
3.亲属关系凭证(原件一份)
六、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相应考试优待类型的申请。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相应考试优待类型的申请,并向所在学校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所在学校向市、县(市、区、开发区)台湾事务部门转交申报材料原件;
(三)市、县(市、区、开发区)台湾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印并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电子印章,其中县(市、区、开发区)台湾事务部门将初审结果及申报材料复印件转报市台湾事务部门;
(四)市台湾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电子印章;
(五)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台湾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公示优待结果;
(六)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向台湾事务部门反馈优待情况,并将《符合政策考生中考优待申请表》送达申请人所在学校,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放入申请人档案;
(七)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考试投档阶段对申请人实施相应优待措施。
八、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学校代办
九、办结时限
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请,考试投档开始前办结。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审批结果
考试优待审核意见。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事项进行审核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