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4-97471 | 生成日期 | 2024-12-19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直以来,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不够完善,省、市级没有相关的宅基地管理具体政策。2006年,县政府出台关于高亭镇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政策文件,其他乡镇参照该文件实施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的管理工作。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修订实施,宅基地管理职能移交农业农村部门。2023年,县政府印发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但涉及宅基地政策内容还不是很全面。2024年初,舟山市政府出台了《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比较详尽。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规范性制度。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
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
6.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舟山市区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试行)》(舟自然资规发(规)〔2021〕2 号)。
7.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24〕7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十章,三十六条,从宅基地概念、村民定义、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分户条件、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标准、建房类型、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宅基地审批流程、住宅建筑要求、建房监管、宅基地流转和收回等方面作了系统规范。
(一)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宅基地范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村民的定义,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建房类型,包括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资源与规划部门、县住建部门、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和村,在宅基地管理及住宅建设的各自职能和职责。
(三)明确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依据。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社员”资格进行认定,规范认定程序。
(四)规定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对渔农户家庭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进行规定。满足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其中规定加高加层、原址位移、宅基地扩建等所需条件,以及不予批准的一些情形。
(五)规定用地面积。按户内人口,分小户(1人)、中户(2人)、大户(3人及以上),可申请的最大宅基地面积分别为80、110、140平方米。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审批管理整个程序为: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县级许可、放样验槽、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系列流程。
(七)提出住宅建设要求。规定住宅最高不超过三层,建筑檐高不超过10.4米。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宅基地面积80%内。严禁下挖地下室,对架空层高度作了规定,不超过2.2米。
(八)规范宅基地流转。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等流转的条件及程序;规定了村级组织可收回宅基地的几种情形。
(九)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在村民建房过程中加强管理,建立动态巡查机制。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渔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住宅行为,包括改建、扩建、新建等。
五、新旧政策的对比
对照《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岱政办发〔2023〕9号),本办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内容更为全面。本办法中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分户条件、宅基地流转和收回等均为最新规定,对申请的条件和情形作了更详尽表述,同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管理。本办法为农村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切实保障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符合岱山实际。对用地标准作了修正,在征求各部门和乡镇意见,根据岱山实际,将原制度小户(2人及以下)、大户(3人及以上)修正为小户(1人)、中户(2人)、大户(3人及以上),宅基地面积110、140平方米相应修正为80、110、140平方米,既保障村民住宅用地,又集约了农村土地资源。
六、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岱山县农业农村局,解读人:方贤波,联系方式:0580-440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