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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71L/2024-96979 | 生成日期 | 2024-11-26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住房分配 | 主题分类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公交、环卫一线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及《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岱政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24年度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租房受理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㈠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拥有高亭镇沙涂社区、安澜社区、蓬莱社区、兰亭社区、闸口社区、育才社区、嘉和社区、竹屿社区、山外社区、浪激渚社区及大岙一、二村、高亭一、二村、闸口一、二村、东海村、官山村、江南村、大、小蒲门村和衢山镇瀛洲社区、东沙镇东沙社区户籍3年(含3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满1年;
⒉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2397元(含)以下;
⒊申请人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等)须满5年以上;
⒋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⑴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90908元;
⑵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⑶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3.32万元。
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岱山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本县区域内企业(纳税地)工作;
⒉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⒊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
⒋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⒌申请人家庭在公租房申请地无自有房产,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6.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397元;
⒎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⑴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90908元;
⑵ 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⑶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3.32万元。
㈢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区域内实际居住满3年,并持有岱山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397元;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⑴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90908元;
⑵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⑶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3.32万元;
⒋申请家庭在岱山县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⒌申请人为纳税地在岱山县区域内的企业工作职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㈣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用人单位为高亭镇范围内的公交、环卫公司,且申请人为从事公交、环卫行业工作满1年的一线职工;
⒉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男职工60周岁或女职工5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⒊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岱山县(除衢山、长涂)内无自有房产;
⒋申请人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二、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中等偏低以下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9元、16元、13元(其中三孩家庭补贴标准按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租赁补贴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9元。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中政府规定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但视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
1.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⒉申请家庭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⒋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家庭享受36平方米、2人户家庭享受 40平方米; 3人户及以上家庭每人享受18平方米。
四、租金标准
按照分层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四档。
(1)低保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0.50元/ ㎡·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2.3元/ ㎡·月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1.6元/ ㎡·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月执行。
(3)其他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2.3元/ ㎡·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月执行。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10-12元/平方米收取。
保障期内,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租金标准执行。
五、保障时限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按规定持续享受保障政策;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发放年限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六、申请程序
㈠申请及受理。
⒈ 线下申请及受理
⑴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镇政府。
⑵新就业无房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县房管中心。
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岱山县居住证量化积分受理点(高亭派出所内,滨港路483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⑷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县房管中心。
⒉ 网上申请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可以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㈡ 审核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乡镇初审公示后送县房管中心,县房管中心利用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⒉新就业无房职工:县房管中心利用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县房管中心利用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由岱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家庭居住年限的审核。
4.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由申请人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㈢公示和告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岱山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㈣配租
租金补贴家庭,由县房管中心直接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由县房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进行摇号选房。
七、线下申请所需材料
㈠城镇中等偏下及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⒈《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
3.家庭人员的收入承诺书或社保证明;
4.车辆发票或保险单;
5.《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㈡ 新就业无房职工:
⒈ 《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⒉《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
3.收入证明;
4.车辆发票或保险单;
5.劳动(聘用)合同;
6.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等;
7.《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㈢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
3.收入证明;
4.车辆发票或保险单;
5.劳动(聘用)合同;
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㈣ 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
1.《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八、受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九、其他事项
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㈡岱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Ⅳ》表格可在岱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daishan.gov.cn/col/col1229690741)下载,咨询电话:7331133、4482383。
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