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4-96584 | 生成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断更新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须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符合。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上级部署“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县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二、实施依据
1.《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 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3.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三、文件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制发的14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明文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重点清理与《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2024年7月,县司法局牵头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含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4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对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8月,各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对初步意见进行了审查,对存在疑问的文件与各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岱山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送审稿)》,9月14日至9月25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9月26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最终意见,形成《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岱山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之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并公布。
四、文件清理结果
经反馈后再次审核确认,作出修改3件、废止(含失效)19件的清理结果。
五、注意事项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上述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岱山县司法局;
解读人:王莫言;
联系方式:0580-447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