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1518/2024-96425 生成日期 2024-10-14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学生管理 主题分类
对优抚对象子女考生参加中考优待的确认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14 11: 44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优抚对象子女考生参加中考优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家依据: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进一步健全优待程序办法,保证政策执行公开透明

1. 建立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年度计划。按照《优待办法》 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 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一 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需要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部队师 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每年3月底前报由省军区政 治机关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公示,4月底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 定,形成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协调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或者常住地,就 近统筹安排相关学校,预留相应学位,保障上述军人子女进入教育 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按照《优待办法》规定,其他可以享受教育优待的军人子女, 参照上述程序,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协调驻地军分区 和地(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 划,统筹解决。

2. 建立协调机制。子女入学时正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 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二类(含二 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 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信息,每年3月底前 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核定后,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 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3. 健全中考优待政策的执行与监督机制。根据《优待办法》 规定,可以享受中考降低分数录取优待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 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后,在中考报名前3个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 军区政治机关进行审核,并在考试前会同组织中考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 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省级依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 (一)军人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30分录取。 1、 烈士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 的子女; 5、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20分录取。 1、 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 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 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在中考时降5分录取。 (四)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并酌情给予寄宿生活补助。 (五)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安 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六)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部队驻地 市、县(市、区)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有生活困难 的,要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四、申请条件

优抚对象子女考生参加中考。

五、申请材料目录

1. 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

2. 符合政策考生中考优待申请表

3. 身份证件

4. 中考优待资格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相应考试优待类型的申请。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相应考试优待类型的申请;

(二)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件或由所在学校转交(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材料提交方式);

(三)市、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的审核意见公示优待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核实处理);

(五)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反馈优待情况,并将《符合政策考生中考优待申请表》送达申请人所在学校,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放入申请人档案 ;

(六)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考试成绩公布前对申请人实施相应优待措施。

八、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学校代办

九、办结时限

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请,考试投档开始前办结。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审批结果

考试优待审核意见。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事项进行审核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