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207B/2024-82322 生成日期 2024-01-30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文号
组配分类 以案释法 主题分类
【以案释法】某健身俱乐部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信息来源: 岱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 01- 30 10: 2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日,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称“某大酒店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局于当日受理并对岱山县某健身俱乐部游泳池进行监督监测,现场该游泳池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对该游泳池深、浅水区各采集2份水样并委托岱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卫生检测。2022年*月*日收到的《检测报告》(岱疾控)检字第20221331号显示:受检的游泳池(深水区)(样品编号:20221331001)的“菌落总数(CFU/mL)”检测值为4.4×103、“总大肠菌群(MPN/100mL)”检测值为13,受检的游泳池(浅水区)(样品编号:20221331002)的“菌落总数(CFU/mL)”检测值为4.2×103,《非产品样品质量评价书》(舟岱卫公评2022-1)评价意见:所检样品中20221331001、20221331002“菌落总数”检测值分别为4.4×103、4.2×103,20221331001“总大肠菌群”检测值为13,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县卫健局于2022年*月*日予以立案,2022年*月*日调查终结。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月*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游离性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池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游泳场所管理第22条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该游泳馆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本案对该游泳馆随机采深水区及浅水区的水样由卫生监督员来完成,有失公正。应该有资质的岱山县疾控中心派人员来采样。

2、本案中根据自由裁量标准,对游泳馆作出对应罚款金额,说明欠详细。

【典型意义】

本案能够顺利结案得益于公示卫生监督检测信息后,在新闻媒体、广大市民等的高度关注下,该健身俱乐部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信息公示工作即是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强劲助力,还是提升卫生监督执法威信的重要途径。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经过多年来持续开展的卫生监督检测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健全了一套成熟稳定的工作机制和方案。通过对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专项行动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监管信息,有效地规范了卫生监督行为,打击了违法行为,提高了卫生执法的威信,保护了群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