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231/2023-93168 | 生成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机构 | 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 文号 | 岱海渔〔2023〕23号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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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17:05 浏览次数: | ||||
各乡镇渔办: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的通知》(浙农专发〔2023〕22号)、《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的通知》(舟海渔〔2023〕63号)要求,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23年我县伏休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和指标分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通知要求,结合岱山实际,具体时间安排和指标分配如下。 (一)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指标分配。海蜇特许捕捞作业时间为2023年7月5日—30日之间的15天,具体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根据海上资源调查船、渔政船及护渔船海上观察情况,拟定海蜇开捕时间和捕捞计划,报省厅确认后,全省统一执行。专项捕捞期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总的实际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5天。根据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通知要求,我县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最大船数92艘、捕捞限额300吨。 (二)刺网、灯光围(敷)网、笼壶类和桁杆拖虾4种作业类型渔船专项捕捞指标分配。伏休期间,刺网、灯光围(敷)网、笼壶类和桁杆拖虾四种作业(以下简称“4种作业”)的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为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4种作业专项捕捞的最大船数为1054艘,其中桁杆拖虾170艘、捕捞限额6119吨;笼壶类252艘、捕捞限额15494吨;灯光围(敷)网94艘、捕捞限额12540吨;刺网538艘、捕捞限额17810吨。 (三)捕捞辅助船专项配套指标分配。根据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通知要求,我县最大船数为190艘。 二、申请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应为“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册的渔船。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且必须是《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持证人。 (三)除12米以下的小型渔船外,申请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AIS、北斗等船舶定位设备并接入船位监控系统,24米以上大型渔船必须安装“浙渔安”精密智控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申请海蜇特许捕捞渔船以及申请配套捕捞辅助船须符合2022年1月1日至今无渔业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其中,申请海蜇特许捕捞渔船必须“船证相符”。 (五)海蜇专项特许捕捞申请渔船的证载作业方式为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作业场所应为申报项目时确定的海域(183、184渔区)。 海蜇开捕前5天允许作业渔船(包括专业打桩船)出海打桩,但不能携带网具。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收回专项特许证。作业结束当天必须解网,允许作业渔船在3天之内做好海上收尾工作,但不能携带网具。 (六)各乡镇渔办要将辖区内拟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渔船,汇总形成相关表格(附件1、2、3),附件1于6月30日前、附件2、3于7月5日前报送(Excel电子汇总表先上报,报表原件需各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寄送)我局行政审批科。 (七)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在渔小二自助办证系统填报《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时,需在作业场所栏中增加录入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附件4),各地在汇总表上填报(附件1、2、3)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时,海蜇专项特许渔船的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需在岱山县内的三个渔港(高亭中心渔港、长涂中心渔港、衢山中心渔港)中选择1个填报,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渔船可按照(附件4)内的渔港码头名录选择省内渔港进行填报,也可以自行申报省外渔港(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布渔港内选择),但需如实申报,申报的定点上岸渔港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八)关于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特许申请的,渔船船检证书暂时未检验的可以先申报,先申报是指“先申报名册”,因为不在名册的渔船系统要锁死,无法申报专项证;新造船等到船检证书核发后方可申报专项证。在9月16日前船检证书到期(含超期3个月)的情形,专项证时间与船检证书时间一致,例如,船检证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的,专项证的有效期也至2023年8月10日止。渔船在“渔小二”系统申请专项时,渔船检验证书必须有效,因此各乡镇渔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及时提醒广大渔民,渔船要应检早检,不要因渔船检验证书无效而导致无法申请专项特许捕捞的情形发生。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限额捕捞。海蜇特许捕捞实行限额管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以各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奥林匹克方式,当我县的捕捞量达到捕捞配额时,需立即召回所有渔船,并收回专项捕捞特许证,严禁再出海捕捞生产。同时按规定扣减海蜇特许捕捞渔船相应的渔业资源养护补助。 (二)实行特别标识。1.海蜇特许捕捞渔船必须在船首悬挂蓝底白字“2023伏季休渔海蜇特许捕捞船”专项特许旗,特许旗外型尺寸为900mm×600mm。2.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要设置明显的标识,统一在驾驶台上方主桅上悬挂天蓝底白字的直角三角标识旗,标识旗外型直角边尺寸为1500mm×1000mm。 (三)渔船进出港报告。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要认真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格按要求通过“浙渔安”报送,加快推进落实进出港报告和船员实名制保险挂钩机制。12米以下小型渔船进出港报告,按照各地的规定执行。专项(特许)捕捞期间,各乡镇需告知所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进出港报告。 (四)渔获物定点上岸。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加强定点上岸渔港管理,海蜇特许捕捞定点上岸渔港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定点上岸渔港将加强巡查检查,确保渔获物在定点渔港上岸。 (五)渔获产量统计。严格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获产量统计。海蜇特许捕捞渔船可通过“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或使用其他方式报送渔获产量。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24米以上大型渔船(辅助船)一律使用“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对12-24米中型渔船尽量使用“渔港通APP”报送,12米以下小型捕捞渔船可通过制定相应标准格式进行报送。对渔船(辅助船)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或其他方式报送渔获产量情况的执法检查。同时,县渔业主管部门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入“渔港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展渔捞日志、转载日志等的监测,对渔获产量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六)渔船船位动态监管。届时将按照文件要求,在“浙渔安”、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上,海蜇特许捕捞渔船进行备注,明确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监管要素,对特许捕捞渔船实施实时监控、动态监管。8月1日以后,实施“黑白名单”管理,对未获得专项许可资格渔船、辅助船一律赋予红码,不得出海生产或从事配套服务。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出海作业期间必须全程开启“浙渔安”等终端定位设备,实时显示渔船动态。同时,我局将加强渔船动态监管平台管理,强化渔船动态分析研判,严防越界捕捞和违规出海。 (七)执法船伴航执法。我局将加强海蜇特许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监管,安排渔政执法船伴航执法。同时,针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实施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物转载情况等,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 (八)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开捕前,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确保信息通畅。 (九)违法违规查处。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将依法从严处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立即终止其专项(特许)许可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伏季休渔期间专项许可的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管理。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渔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积极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的具体要求,帮助渔民做好申报工作,确保渔民知晓定点上岸渔港和学会“渔港通APP”使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手段,引导渔民了解、支持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执法监管。我局将加强海上巡航执法检查力度,对专项(特许)渔船要实行经常性登临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自治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基层组织自治能力建设,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督促所属渔船落实编组出海制度,帮助专项(特许)渔船做好渔捞日志、转载日志等报送工作。 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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