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秀山乡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本园);住所为舟山市岱山县秀山乡思源路15号。
第三条 本园的性质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园开办资金99.48万元,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筹,由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本园的办园宗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六条 本园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单位: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为岱山县教育局。
第八条 本园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幼儿园文化
第九条 本园的办园核心理念: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第十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培养“健康快乐、自律友爱、好奇探
究、积极自信”的儿童。
第十一条 本园的园训:泥豆嬉耍,热爱自然。
第十二条 本园的园风、教风、学风:
园风:敬业、和谐、奉献、创新;
教风:文明、尊重、求实、探索;
学风:健康、快乐、乐学、交往。
第十三条 本园的办园特色:管理规范化、教师专业化、课程园本化、服务精细化。
第十四条 本园的园标:
标志的造型由秀山乡人民政府提供,意为海岛泥趣之乡,亲近自然之意。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幼儿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幼儿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幼儿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园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秀山乡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提出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幼儿园章程草案;
(三)监督幼儿园教育行为和履职情况;
第十八条 秀山乡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园,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园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第十九条 岱山县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园业务进行指导、依法监督;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园的园长;
(三)核准本园的章程草案;
(四)考核和评估本园办园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本园办园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岱山县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本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园,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本园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园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与评价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本园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课程安排与活动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良好生活与学习习惯的培养,安全教育以及语言、社会、健康、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反思,研究幼儿、研究教育,做思考型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园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园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幼儿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行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班子会议参加对象为幼儿园园长、总务后勤、教研负责人。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园长作出最终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园设置教研组、后勤组等管理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财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务委员会参与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幼儿家长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被具采购、春秋游、保险等具有参与权和决定权;对涉及幼儿成长发展的规章制度制订和执行,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师生权益救济制度。建立完善园内申诉制度,明确受理教职工和幼儿家长申诉的部门、条件及申诉处理程序,做到依规受理、按期办结。
第三十二条 本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本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及涉及本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本园指派,以本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园长
第三十五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岱山县教育局聘任。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业务负责人接受园长领导,协助园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园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园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认真抓好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教职工评聘工作,不断提高师资水平,为办园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教职工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完善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重点围绕上级工会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职工需求,积极创设活动载体,切实抓好实施,把工会组织的政治使命和服务大局、服务教职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 因本园在编教师人数较少,因此工会挂靠在岱山县秀山小学。
第四节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本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报账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节 保教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各年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统筹教师保教管理、保教活动、师训活动等,负责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园本培训,贯彻落实课程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各项保教任务。
第四十五条 本园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在落实基础课程基础上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促进幼儿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园积极探索符合学前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第四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卫生保健、幼儿生活一日常规等制度,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本园实行精细化的班级工作管理,加强先进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班级教师自主管理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园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
第六节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 本园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家园交流互动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通过协调、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园幼儿园只设一名报账员;幼儿园财务人员统一由秀山乡政府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兼任)。
第五十五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岱山县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等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依法索赔。
第五十七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本园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幼儿园年度报告;
(二)幼儿园财务报告;
(三)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园不得自行决定终止办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园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园、并园或停办。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幼儿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八章 章程制定与修订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
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幼儿园行政班子审议。
(四)章程报送秀山乡人民政府、岱山县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事业单位登记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幼儿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岱山县秀山乡中心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