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22-86507 | 生成日期 | 2022-09-01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办发〔2022〕42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 经济体制改革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数字岱山发展,统筹建设县级信息化项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及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或者购置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和服务。不包括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零星的软硬件购置、办公耗材采购和常规办公通信保障服务和日常的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四条 县政府授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县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进行审计,促进专项资金真实、合法、高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统一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信息化项目,提交申报材料:《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二);其它相关材料(立项依据、数据共享承诺书)。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就信息化建设部分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
各乡镇申报信息化项目的,需要征求县属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单位项目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的,参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审核。
第六条 项目原则上实施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除本条第二、三款外,逾期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评审。
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而统筹要求必须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手续后在项目集中评审前完成前期工作。
对于个别特殊或紧急情况需申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县政府业务分管领导同意,由数字岱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到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申报跨系统、跨部门多业务协同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县内业务条线共性应用系统,原则上由县级统建、共享使用;项目尚未建成验收的,原则上不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绩效负责,对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以及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内部审核;应避免由潜在投标单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工作,以确保项目申报的公正性、合理性;未按要求申报的项目不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要求,坚持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自主可控,预留一定比例安全设备投入,明确项目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项目储备库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趋势,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信息化项目资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局结合预算资金规模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初步计划,每年年末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告知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指南》进一步深化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总额100万(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要求修改项目建设方案,重新提交评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不纳入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每年两次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个别特殊或紧急情况需申报的项目参照此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县发改局相关要求申请立项审批。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意见作为县发改局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方案评审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市、县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数据共享开放要求、共性技术支撑能力复用原则和应用规划要求;是否符合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原则;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安全保障的完备性和可靠性;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的合理性;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应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预算下达、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涉密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总投资在1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承建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咨询费、监理费按一定比例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审议意见、立项批复、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若确需变更,且依法能够变更的,须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交变更说明。发生重大变更的,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经通过后再予以实施,项目最终决算总额不能超过立项审定总额。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工程逾期、质量不达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项目整改或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一年内禁止项目申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自行完成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满后,项目总体运行稳定并与县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完成数据目录编制、数据归集、明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条件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项目,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发改局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同时通知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派员参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同时通知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合同文件、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试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验收结果须报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并作为项目尾款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投入运行满半年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牵头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不合格且无法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岱政办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2. 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求、提纲)
3. 岱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共享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