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2-83029 | 生成日期 | 2022-08-15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以案释法 | 主题分类 |
【以案释法】注意了,卖这种“鲜味”,你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近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高亭查获一起渔民销售“野生河豚鱼干”案,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法律诠释:
河豚,食客老饕谓之“天下第一鲜”,北宋文豪苏轼曾言“食河豚而百无味”,民间更有流传“拼死吃河豚”的说法。但是你知道吗?野生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野生河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同品种的河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都不一样,以毒性最强的河豚卵巢毒素为例,仅0.5毫克左右就会致人死亡,且目前治疗河豚毒素中毒尚无特效解毒剂和治疗方法。我国沿海的野生河豚有40多种,自然捕捞上来的品种往往多种多样,无法一一确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
野生鲜活河豚鱼毒性大不能销售?那么制售成鱼干毒性降低,是否能够销售呢?根据农业部下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也就是说“目前在国内一切形式的野生河豚鱼都是禁止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的销售自然也是禁止的。加之河豚是一种除了肌肉外,全身都含有毒素的动物,河豚晒干后很难将其内脏和肉质分辨出来,食客容易误食中毒。
警示提醒:
近年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现多起经营者销售“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均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请各位经营者“慎卖”此类“鲜味”。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