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2-80230 | 生成日期 | 2022-03-23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以案释法 | 主题分类 |
近日,岱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庄某某、余某某以代考驾驶证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得27名被害人3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在岱山工作的河南人老张报案称被人骗了钱。去年3月,老张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可以代办驾驶证的人,约定了以6500元的价格,办理科目一到科目四的代考。每个科目考试的时候,老张都会收到对方发来的准考证,并将收到所谓的“官方”短信验证码发给对方。考试结束后,老张又会收到“官方”发来的考试通过的短信。
所有考试通过后,对方联系老张称其驾驶证被检测到代考行为,需要交纳保证金1.5万元,20分钟后退还给他。老张“拿证”心切,虽然有点疑虑但还是进行转账。20分钟后,对方没有退款但发了做好的驾驶证照片给张某,称还需要盖章费2.5万元,10分钟内完成退款。至此,老张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报警。
经侦查,发现庄某某等不法分子以代考驾驶证为名,在微信等平台上进行推广,然后通过余某某P图制作虚假的驾驶证考试成绩单、驾驶证、租用短信平台发送考试预约成功短信、制作假的查询网站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多名被害人企图不通过考试花钱购买驾驶证而被骗。
案件结果:
经岱山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间,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直接骗取,或为其他不法分子提供P图制作虚假的驾驶证考试成绩单、驾驶证或提供短信平台发送虚假的考试预约成功短信等帮助行为,从中非法获利16.5万余元。余某某明知庄某某及其他不法分子实施诈骗,专职从事P图制作虚假的驾驶证考试成绩单、驾驶证或提供短信平台发送虚假的考试预约成功短信等帮助行为,从中非法获利13.9万元。
经岱山法院一审判决,庄某某、余某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和2.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30余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庄某某、余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
法律诠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庄某某、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购买驾驶证属违法行为,被害人基于不法目的花钱买证给付出去的财物,属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不再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系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