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2-79463 | 生成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以案释法 | 主题分类 |
北京冬奥会引发全民关注,赛事、吉祥物、运动员纷纷成为热议焦点。冰墩墩一墩难求,无数商家蠢蠢欲动。谷爱凌一战成名,良好形象蕴藏巨大商机。
然而,上述蹭热度行为如果姿势不对,可能需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或其他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不能蹭热度之一:冬奥会短视频想转就转?不行!
【案例一】
2022北京冬奥会前,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称微播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软件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大量2021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GIF图及短视频,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微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后双方达成关于加强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版权监管和协作的调解协议。
【案例二】
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上海市版权局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动”,加强对各类传播平台的版权监管,集中整治⾮法传播冬奥赛事节⽬。据统计,该局自2月4日至9⽇共监测各类平台300余个,发现上海地区侵权链接1200余条,下线处理1100余条。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体育赛事节目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国际奥委会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冬奥会相关节目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除获得其授权许可传播的咪咕、腾讯、快手等机构外,其他人不得传播赛事节目。
不少视频平台、网络主播受利益驱使,为赚取流量获得经济收益,通过网络擅自传播赛事节目视频或提供播放网站链接,其行为构成盗播,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一:国家版权局公布的2022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截图来源于国家版权局官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54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不能蹭热度之二:这样使用“冰墩墩”,侵权!
【案例三】
2022年2月8日,舟山市定海区某烘焙店在制作的蛋糕上使用冰墩墩卡通造型,涉嫌侵权,被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责令将蛋糕下架,并取消待售订单。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林匹克会徽、名称、缩写、吉祥物、口号等,由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等享有专有权,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奥林匹克会徽等63件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已予以公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图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
以冬奥吉祥物、世界团宠冰墩墩为例,其除了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受到专有权保护之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将冰墩墩名称在45个品类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将冰墩墩卡通人物形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冰墩墩卡通形象也被登记为了美术作品。因此,冰墩墩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
对于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如果进行商业使用,应当获得授权。上述案例中,烘焙店未经许可,以销售为目的在制作的蛋糕上使用冰墩墩形象,侵害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如果出于个人喜爱,自己制作的蛋糕上使用冰墩墩形象,仅供家庭欣赏和食用,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如果需要非商业使用,可以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按照要求填报材料提出申请。
另外,如果以冰墩墩形象为蓝本进行二次创作,符合独创性要求构成新的作品的,依法可以作为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条链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3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第4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5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12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能蹭热度之三:恶意抢注“谷爱凌”商标?不行!
【案例四】
2016年,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擅自将姚明的姓名、肖像、签名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体育用品,并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令停止对姚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姚明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并在有关媒体上刊载声明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例五】
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将“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的商标予以驳回。
和案例中东京奥运运动明星一样,谷爱凌、武大靖等冬奥明星姓名也难逃被“抢注”命运。商标查询显示,以“谷爱凌”申请注册的商标29件,以“爱凌谷”申请注册的商标6件,因申请人未获授权,其恶意注册行为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被依法予以驳回。
知名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形象等人格特征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运动员通过商业广告、产品代言以及将其姓名、肖像用于衍生品生产等,能够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该项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运动员授权许可,擅自将其姓名(包括容易引起混淆的名姓倒置、具有指向性和对应性的艺名等)注册商标,或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其肖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害了运动员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运动员自己或授权他人以自己名字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授予条件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图三:“谷爱凌”商标申请及被驳回情况
图四:“爱凌谷”商标申请及被驳回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018条:⾃然⼈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公开或者许可他⼈使⽤⾃⼰的肖像。
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68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20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