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207B/2022-86805 | 生成日期 | 2022-11-29 |
发布机构 | 岱山县司法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以案释法 | 主题分类 |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异地驻点经营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3月9日23时30分,刘某驾驶浙L.TXXXX出租汽车从定海区送客至岱山县后,又在岱山县高亭镇仙洲桥附近接上两名乘客将其送至岱山县高亭镇盛世豪庭小区,浙L.TXXXX出租汽车所属单位为舟山市普陀区友谊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核定的营运区域为舟山本岛。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及出租汽车运行轨迹等作为证据。
(二)案件结果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地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文义解释就是有三种情况:(1)巡游出租汽车营运始终在许可区域范围内;(2)起点、终点都在许可区域范围内,但是中途经过非许可区域;(3)起点、终点只有一个点在许可区域范围内,另一个点在非许可的经营区域。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异地驻点经营:(1)营运起讫点都在核定区域外;(2)空驶至异地后招揽乘客回程至核定区域;(3)在异地固定地点招揽不同批次的乘客共乘回程。本案属于第(1)种情形:
一是出租汽车超出核定的经营区域异地经营。本案浙L.TXXXX出租汽车核定的营运区域为舟山本岛,不包括岱山县,超出了核定的经营区域,属于异地出租车。
二是异地车辆在核定区域外驻点营运。本案中,刘某在将乘客从定海区送至岱山后,又进行了一次营运行为,而该次营运行为的起讫地分别在岱山县高亭镇仙洲桥和岱山县高亭镇盛世豪庭小区,均位于岱山县,超出了L.TXXXX出租汽车的核定营运区域,构成了营运起讫点都在核定区域外的事实。
(四)典型意义
总体上来说,出租汽车属市内交通工具,主要服务于所在城市人民的出行需求。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出租汽车跨城市跨区域服务将变得越来越频繁。对于我县来说,舟岱大桥开通后,来自宁波、舟山本岛等地的出租汽车往来岱山逐渐频繁,但是长时间留守在非核定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是对本地经营者利益的蚕食,属于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的行为,如果允许外地出租汽车驻点营运,将使本地出租汽车经营者蒙受损失,并最终挤垮本地出租汽车经营者,如果这种现象不予制止,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出现“外地车”驱逐“本地车”的现象。为创建文明城市,维持出租汽车市场的稳定,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本案也充分说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合法合理经营,不能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违法超限运输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9日9时02分,陈某某驾驶的赣JXXXX/皖KXXXX挂低平板挂车(六轴)载运铁板压块从秀山惠生集团开往岱山竹屿码头,途经新江南大桥时,由岱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竹屿码头内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70.39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该车为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39吨。
(二)案件结果
岱山县交通运输局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典型意义
为保障公路畅通安全,《浙江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均禁止行驶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容易堵塞交通和发生交通事故,会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容易造成路面及桥梁塌陷、裂痕甚至侧翻等现象。2019年10月10日,无锡市发生桥梁坍塌事件,就是由于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引起的。因此,此类违法超限运输,严重危害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
我县桥梁众多,对于车辆严重违法超限的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发展科技治超,通过治超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让治超治理从点到线再到面,让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无路可走”。同时,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推广信用治超,通过联合惩戒的方式,让各部门形成合力,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形成震慑力。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
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17日,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岱山县山外村码头附近巡查时,发现某运输总公司的车牌号为皖D****普通客车搭载12名乘客从岱山出发即将开往安徽淮南,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21日。经查相关证件及调查询问后,证实某运输总公司实施了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案件结果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某运输总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021年12月20日某市运输总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
(三)法律分析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案涉及“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行为的认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该公司所属车辆未按照上述规定,在包车客运标志牌已过期的情况下未重新申请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服务当属违法。
(四)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旅游的需求增大,会采取多样的出行方式。如今,包车是针对旅游市场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行为,是以租赁的形式来满足人们出游对于交通工具的使用需求。单位、个人可以通过向汽车运输公司承包客车,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提高了出行的便利。如果承运人能够依法依规从事包车客运,就能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面对巨大的市场份额,有的不法分子或采取隐瞒其包车经营范围或不签订包车合同,甚至使用不符合资质的车辆从事包车经营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且包车客运搭乘的乘客较多,一旦出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除了承运客车经营方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站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包车经营行为,乘客在签包车合同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做到“五个一”。一要查看公司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二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证;三要了解出车当天的驾驶员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四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取得了客运包车标志牌;五要与承运公司签订有效的包车合同,并约定起始点、目的地、运行路线等事项,减少出行风险。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6日,岱山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称浙LXXXX有非法营运嫌疑,执法人员到现场后检查了浙L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驾驶员张某,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张某提供有效的营运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张某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查明,2名乘客经熟人联系张某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约定将2位乘客从岱山送至宁波机场,运费为500元,由乘客到达机场后支付。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二)案件结果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2、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张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最新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范某系初次被查,违法程度较轻,遂决定给予其罚款伍仟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即“非法营运”是一个积重难改的现象。对该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主要有:1、目前出行方式还不能满足乘客门到门的出行需求,因此对此类非法营运车辆有需求,在执法现场,当事人经常采取不配合态度,造成执法人员取证难。2、网约车的发展虽然解决了一大部分群众的出行需求,但也为非法营运的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合法”外衣,车辆外表的不易区分、打车软件准入管理不严、乘客保护自身权益和安全意识不高,非法营运司机事先与乘客交待身份信息等情况都对查处带来难度。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也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由于“黑车”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承运人责任险得不到强制办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困难,乘客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在疫情期间,非法营运车辆没有执行严格的防疫措施,有加重了疫情传入的可能性。在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认清非法营运的本质,自觉抵制“黑车”,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