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督学任职条件
专职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德端正,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五)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或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且工作实绩突出。
(六)曾经担任过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三年及以上或在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担任过正股级的干部。
二、专职督学聘任程序
(一)根据专职督学任职条件由本人向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请,或由组织推荐,确定候选名单。
(二)经教育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三)发文并颁发专职督学聘任证书。由县教育局督导室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
(四)专职督学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实行专职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三、专职督学工作职责
专职督学持证上岗,对指定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挂牌督导制度,县教育局按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学校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专职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全县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并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课程开设、课堂教学、教学质量等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教师师德和专业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8.校风、教风、学风情况。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参与上级督导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六)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县教育局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七)督查教育局出台的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八)每学期完成一份主题调研报告,每学年提交一份综合督导报告。
(九)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专职督学权利和待遇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奖惩建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专职督学实行集中办公,人事关系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考核奖加发享有局机关副股级(组长享受正股级)同等标准待遇。
五、专职督学日常培训
专职督学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包括教育局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六、专职督学考核评价
专职督学考核依据县教育局机关考核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职督学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县教育局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达3次以上的。
(二)未完成督导工作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三)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督导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学校正常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本办法由岱山县教育局督导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2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