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22-86324 生成日期 2022-10-1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发〔2022〕25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财政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 10- 19 10: 1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岱山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县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促进乡镇经济持续、协调、有序、健康发展,从2022年起对乡镇实行以“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减支、动态调整”为主的积极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现代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形成权责清晰、区域均衡的县与乡镇财政关系,实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扩大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基数动态调整”的要求,通过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扩大乡镇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增强基层政府保障能力,夯实乡镇财政主体责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和县、乡镇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完善基本财力保障,合理界定乡镇收支范围,理顺事权与财权配比关系,进一步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坚持稳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乡镇的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实行乡镇政府工作质量积分制,围绕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与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挂钩,强化重点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发挥体制导向和杠杆作用。

(三)提高绩效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强化乡镇财政就地监管职能,规范县级与乡镇政府间资金结算,改进县级对乡镇转移支付方式,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收支范围划分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属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零星税源征收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车船使用税、契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乡镇的出口退税免抵调库收入及其他地方财政收入作为乡镇财政固定收入(国企除外)。高亭镇地方税收收入根据高亭镇地方税收总额剔除海运业、集装箱运输业以及县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项目税收后,按30%比例划为高亭镇固定收入。

2、2019年年底前开发区“一区两片”区域范围内存量企业生产和经营产生的地方税收收入,50%部分列入各所属乡镇(高亭、岱西、东沙)固定收入。2020年至2021年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均为开发区所有。2022年以后新增企业,参照开发区和乡镇确定的分成比例,按同比例计入各所属乡镇(高亭、岱西、东沙)固定收入(扣除破产企业等一次性税收收入)。

3、在开发区“一区两片”区域范围内新招引落地企业产生的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成,考虑乡镇的属地社会事务管理,20%归属地乡镇,其余80%归开发区。县属部门引进的不属于开发区“一区两片”区域范围内企业,县级和所属乡镇按80%、20%比例分配。若被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为流转项目的,按岱招商〔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当年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划分县和乡镇税收收入。

5、上述范围内征收的增值税(50%)、消费税、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作为中央级收入。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现有乡镇管辖范围内的一般公共服务、教育(成教、幼儿园)、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列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四、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

1、乡镇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基数。第一年收入基数按2019-2021年三年地方固定收入实绩平均数的80%确定;第二年起,按上年收入基数加上年乡镇固定收入超基数部分的20%确定。

2、破产企业等一次性税收收入不列入收入基数,不参与分成。

3、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新增税收收入由县财政另行确定结算。

(二)支出基数

1、工资福利支出

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奖金支出、医疗补贴支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行政人员车贴补助等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基本工资按2022年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单位车辆运行经费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

2、商品和服务支出

(1)一般公用经费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若县级基数按上轮不调整,乡镇在结算时,按在上轮体制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00元核定。

(2)工会经费、福利费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

3、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住房公积金支出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2)年度考核奖、综合考核奖、第13个月工资扩大部分等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

(3)退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等按县属单位部门预算标准核定。

(4)生活补助中的遗属人员、精简下放、定期定量抚恤人员、三支人员、参战退役、农村劳模、复退军人等社会保障与就业补贴按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

4、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按照每年年底公安登记各乡镇常住人口数,以每人每年50元标准核定。外岛乡镇每年增加垃圾出岛日常运行经费补助,用来弥补垃圾出岛运输费用,其中:长涂镇增加60万元,衢山镇增加100万元。

5、其他支出

(1)城乡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和干部报酬支出及村监会主任报酬。按照浙财基〔2021〕2号文件和岱委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按实核定,由县财政与乡镇五五负担。

(2)县财政每年按生均1010元标准安排乡镇幼儿园经费支出,列入乡镇支出基数。

(3)岛际交通支出、消防支出等原则上按县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抄告单确定。

(4)有关文件确定县财政与乡镇财政共同负担的支出按规定办理结算。

五、体制结算办法

(一)乡镇地方固定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分成。基准分成比例定为三档,岱东镇为第一档,分成比例为40%;东沙镇、岱西镇、秀山乡、长涂镇、衢山镇为第二档,分成比例为35%;高亭镇为第三档,分成比例为30%。具体分成比例为:增幅在10%(含10%)以内部分,按基准分成比例给予结算分成;增幅在10%—30%(含30%)以内的,每增长10%按基准分成比例递增5%给予结算分成;增幅超过30%部分,每增长10%按基准分成比例递减5%给予结算分成。未完成收入基数的,在确保乡镇正常运行后,在一个体制执行期内,扣减短收部分。

(二)新增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当年单独结算。为调动乡镇区域经济发展,对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进的新企业,乡镇(开发区)参与分享该企业提供的税收。当年引进的新企业产生的地方税收收入乡镇分成比例为100%,次年起纳入乡镇年终结算,按比例参与体制分成。

(三)县财政按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算给企业的资金,在体制结算中相应扣除。航运业及集装箱企业单独结算,按相关文件确定分成比例结算。

(四)乡镇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全额拨付乡镇,用于乡镇城镇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五)体制执行期内,重点项目税收分成视各乡镇对项目具体贡献情况参与分成。

(六)乡镇每年体制结算时,按年末在职人数和当年部门预算标准动态调整工资福利支出。

六、促进发展激励奖补机制

按照各乡镇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实行乡镇政府工作质量积分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按积分多少给予乡镇奖补,具体细则每年另行制定。积分制的主要内容与县委、县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和督考办考核内容、向上争取资金情况、招商引资、抗疫防疫工作、文明县城创建、七张问题清单、除险保安、产业发展和富民惠民项目等相关指标挂钩。

七、衢山镇小城市建设

衢山镇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大小城市培育发展力度,规范小城市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省对小城市培育专项资金考核要求,县财政足额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八、其他事项

(一)体制执行期内,如遇有关体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动,本体制也作适当调整。

(二)各乡镇要加强基层财政机构建设,合理调配相关人员力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

(三)其他未尽事项由县财政与各乡镇协商解决。

九、实施期限

本体制管理办法从2022年起实行,一定五年。


岱政发〔2022〕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