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 请结合省厅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意见精神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有效措施。要按照《意见》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加强组织保障, 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抓住重点关键促进规范管理
(一)科学制定标准。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救助对象范围和困难类别,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今年年底前,各地制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和具体办法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继续优化程序。各地应对照《意见》要求,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重在“先行救助”,要明确委托乡镇(街道)对急难型救助的责任权限,同时完善事后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规范程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要对刚性支出作出认定,对象范围应按照《意见》要求落实。
(三)完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完善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对测算困难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或救助金超过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可探索不等额按月分次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四)发挥慈善救助作用。要按照《意见》要求,通过转介服务,将慈善服务引入临时救助,对致困原因或困难状况相近的救助对象,由慈善组织项目化筹集资金、拟定计划,实施接续救助。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基础好,社会服务机构发育较成熟的地区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从事临时救助,提供专业救助服务。
三、加强保障措施确保意见落实
(一)加强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要按照《意见》要求,多方筹集资金,原则上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二)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以及时发现、有效救助为目
标,在现有工作框架内,梳理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落实部门协调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三)统一采用信息系统办理临时救助业务。到 2018 年底, 全省要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季报、年报以系统生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