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1518/2021-75917 生成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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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2〕230号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8-13 15:17 浏览次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函[2002]90号)、《关于要求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试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函[2002]45号)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要求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浙职技鉴[2001]05号)悉。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不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标准统一为社会人员每人35元、在校学生每人20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不分工种和等级统一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的社会人员每人180元,在校学生每人100元,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工考核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100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中一次性消耗材料按购进价结算。各地组织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收费仍按浙价费[1995]228号、[1995]财综78号规定由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 为保障国家题库浙江分库的正常运行和上交国家题库资源配置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组织职业技能考试时,凡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和印制试卷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从考试费中按社会人员每人10元、在校生每人5元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浙价费〔2002〕23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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