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来袭,风油精等降暑“神器”请您慎卖!
近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秀山一超市查获其正在销售的62盒风油精,据查上述风油精为乙类OTC非处方药,当事人无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药品,现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释法:
夏季来临,风油精、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酷暑必备“神器”纷纷上架销售…但是你知道吗?这些东西不是想卖就能卖。它们是药品!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能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不能进行药品销售。风油精分为“消字号”产品和药品两类,经营户只有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属于药品的风油精,同理,藿香正气水看似日用品其实也是药品。少数超市、宾馆、百货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如何区分是否为药品?
很简单,只需要认准包装上是否有“国药准字”号和OTC标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近年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日常检查已查处多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药品案件,请各位经营者在经营“降暑神器”时注意区分,切勿无证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一旦涉及违法本局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