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女子贩毒快递寄送自认隐蔽 天网恢恢终获牢狱之灾十五年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 06- 15 09: 28 浏览次数:

5月25日,浙江省嵊泗县检察院收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由该院立案监督的喻某贩卖毒品案的终审裁定,喻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与此同时,该院追诉的李某也被法院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嵊泗县检察院在依法办理王某贩卖毒品案中,发现他的毒品来源于一微信名为“珊瑚”(化名)的女子,通过寄递方式获取,但公安机关未对“珊瑚”作调查。而一条毒品寄递的物流信息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通过排查物流单号,发现毒品寄送人系欧阳某(因证据不足,未能立案)。经排查欧阳某的家庭情况信息、“珊瑚”微信登记信息,最终锁定“珊瑚”就是欧阳某的妻子喻某。据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送《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

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喻某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她贩卖“冰毒”两次,共7克。而从喻某家中搜查出的一包约50克的白色不明晶体,再次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在该不明晶体中检测出“冰毒”成分,喻某对该包物品的来源及用途闪烁其词。随即,嵊泗县检察院在浙江省检察院的协助下,将该不明晶体送检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

经鉴定,该晶体确实并非毒品,但为何会在喻某家中搜查出这些不明晶体呢?

结合喻某与王某有多次大额资金转账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她有多次贩卖毒品的嫌疑,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电子数据上,发现王某将资金转账给喻某后,喻某均让自己丈夫寄送快递给王某,每次数额基本一致,与寄件时间也接近。在喻某的手机支付宝聊天数据中,也意外发现在王某转账给喻某后,喻某均会通过支付宝将资金转账给一个叫“zhong”的人,二人还有关于打包物品的聊天细节。

经调查,“zhong”系四川籍男子钟某,有贩卖毒品前科。办案检察官以此为突破口,最终认定钟某为喻某上家,并证实喻某贩卖毒品8次,共计54克。2020年10月,该院以喻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嵊泗县法院提起公诉。12月22日,法院一审判处喻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喻某提出上诉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证实喻某下家李某以及上家钟某各涉嫌贩卖毒品罪后,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就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予以立案;钟某因另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四川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函追诉,要求将涉案证据材料移送四川公安机关并案处理。目前,钟某案还在侦查中。

今年4月20日,该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条解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规定: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